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44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代 理 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林嘉英兼謝碧雲之
遺產管理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及謝碧雲之遺產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
萬伍仟柒佰伍拾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院
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1 項確
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
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、第3 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
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確
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及謝碧雲之遺產連帶負擔。經本
院調閱
上開卷宗審查後,相對人及謝碧雲之遺產應連帶賠償
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,750元,
爰確
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邱飛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