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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15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154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林嘉英兼謝碧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及謝碧雲之遺產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 萬伍仟柒佰伍拾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1 項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、第3 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確 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及謝碧雲之遺產連帶負擔。經本 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,相對人及謝碧雲之遺產應連帶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,750元,確 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邱飛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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