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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15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甲○○ 相 對 人  宏僑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零柒 元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經本院96年度 訴字第538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二、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,前案聲請人除裁判費新 台幣39,907元外,別無他項訴訟費用之支出,因此相對人應 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39,907元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劉彩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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