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7號
再審原告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再審
被告 乙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95年3
月7 日94年度簡上字第213 號第二審判決(第一審案號:94年度
壢簡字第560 號)提起再審之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再審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0,695 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臺
幣6,4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
即
駁回其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游 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