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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  告 甲○○ 被   告 乙○○             之1      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「因債權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 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。」,查本件原告 請求塗銷登記之抵押權,其權利價值為最高本金限額新台幣(下 同)250 萬元,但標的物價值為129 萬4,000 元(即以標的物面 積與公告現值之乘積為據),故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129 萬4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,870 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玉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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