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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  告 品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被   告 帝仕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0萬7,284 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 萬2,979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玉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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