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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  告 乙○○ 被  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被  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原告起訴狀並未表明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據起訴狀事實 及理由所表原因事實,原告係請求被告二人各給付損害賠償新台 幣(下同)3,000 萬元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 規定,其價額應合併計之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,000 萬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玉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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