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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  告 豪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被   告 富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,950,37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40,2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 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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