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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  告 乙○○ 被   告 九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,25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23,2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 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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