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9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九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,25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為新臺幣23,2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游 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