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2號
再審原告 甲○○
丁○○
再審
被告 乙○○
丙○○
樓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地上權登記事件,再審原告對本院95年度
簡上字第236 號第二審
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萬5,600 元(即
以再審原告於第一審請求再審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4 所規定以視同1 年租金15倍之利益為再審原告可得
訴訟利益)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77條之16、77條之17第 1
項之規定,應徵裁判費3,150 元。茲依同法第505 條、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玉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