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6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丙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5 萬5,073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 萬4,46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玉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