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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 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被   告 乙○○      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5 萬5,073 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4,46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玉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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