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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  告 乙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 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玉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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