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9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丁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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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 上列1人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 住桃園縣
被 告 丙○○ 住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11樓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65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為新臺幣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游 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