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0號
原 告 中壢魚市場股份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吳志祥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乙○○等3 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500,07
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5,8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
繳,如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游 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