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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  告 中壢魚市場股份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吳志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等3 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500,07 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5,8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 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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