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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5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1509號 原  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,曾聲請被告甲○○發支付命令   被告甲○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  2,463,203元,應繳裁判費25,453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  判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24,453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 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彩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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