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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5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1519號 原   告 甲00000000 0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,曾聲請被告俞逢水電工程有限公  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俞逢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 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  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810,297 元,應繳裁判費   8,9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7,   9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  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彩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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