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19號
原 告 甲00000000
0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,曾
聲請對
被告俞逢水電工程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俞逢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810,297 元,應繳
裁判費
8,9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7,
9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
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劉彩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