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24號
原 告 乙○○
號
丙○○
上列原告與
被告甲○○間請求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
按:
訴之聲明係原告起
訴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)及
訴訟標的(按:訴訟
標的係原告請求法院
予以審判之實體
法律關係),逾期未補
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提出
系爭土地登記謄本。
三、提出被告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鳳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