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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5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1524號 原   告 乙○○             號       丙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訴之聲明係原告起   訴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)及訴訟標的(按:訴訟   標的係原告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之實體法律關係),逾期未補  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。 三、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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