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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5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  告 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被告冲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,000,000 元,應繳第1 審   裁判費新臺幣40,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,   0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39,600元。 二、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備註: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,請務必將收據「綠色聯」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。若誤取回收據「綠色聯」,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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