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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5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1531號 原  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原名:李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(下同) 551,66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060 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,000 元外,尚應補繳5,06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至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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