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31號
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原名:李朝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(下同)
551,668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6,060 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1,000 元外,尚應補繳5,06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 日內補繳
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謝至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