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44號
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
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70,000元,應徵第1
審
裁判費21,49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 元外,尚應
補繳20,493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未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鳳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