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5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1549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,曾聲請被告甲○○發支付命令   被告甲○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  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8萬7,469 元,應繳裁   判費7,4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元外,尚應補   繳6,490元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玉金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