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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乙○○ 被 上訴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 月2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96年8 月24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,此項裁定已於96年9 月3 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 卷足憑,是依首揭法律規定,本件上訴並不合法,應予駁回 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書記官 謝至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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