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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252號 上  訴  人 即  原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(送達代收人 盧建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○○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2 號清償 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1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,8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備註: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,請務必將收據「綠色聯」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。若誤取回收據「綠色聯」,請將之連同 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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