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甲○○
(
送達代收人 盧建宏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○○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2 號清償
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100,000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7,8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。
書記官 葉菽芬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備註: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,請務必將收據「綠色聯」當場
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。若誤取回收據「綠色聯」,請將之連同
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