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分齡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被上訴人  宇慶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310 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 對本院民國96年7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未繳納裁 判費,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查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 幣(下同)1,083,569 元,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 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1,083,56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7,686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逾期不繳或 未具狀表明上開事項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0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至菁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