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10號
上 訴 人 分齡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被
上訴人 宇慶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310 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
對本院民國96年7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繳納
裁
判費,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
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查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
幣(下同)1,083,569 元,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
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1,083,56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17,686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
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逾期不繳或
未具狀表明上開事項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謝至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