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6號
原 告 榮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○
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
律師
複代理人 丙○○
被 告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
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(桃園縣桃園市○○路○○
○號)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仲玉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
書記官 江世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