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41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丁○○
被 告 丙○○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查
本案
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96年10月2 日
子下午3 時20分,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
開庭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謝至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