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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710號 原   告 統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被   告 欣拿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4樓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            號3樓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聲請對被告欣拿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  付命令被告欣拿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 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  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167,64    2元,應繳裁判費12,58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    0外,尚應補繳11,583元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羽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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