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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714號 原   告 丙○○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   告 甲○○ 被   告 薆爾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法 定 乙○○ 代 理 人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惟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96年11月12日上午9 時30分,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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