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3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甲○○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復興微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
年度訴字第934 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
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8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3,875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;其餘
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君燕
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
備註: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,請務必將收據「綠色聯」當場
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。若誤取回收據「綠色聯」,請將之連同
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