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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9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復興微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 年度訴字第934 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8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,875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;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7   月  22  日 備註: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,請務必將收據「綠色聯」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。若誤取回收據「綠色聯」,請將之連同 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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