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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度司票字第 20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97年度司票字第2037號 聲 請 人 昱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統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伍佰萬元,其中之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陸仟伍佰陸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10日簽 發付款地於桃園縣中壢市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 ,內載金額新臺幣5,000,000 元,到期日民國94年12月30日 ,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,為此 提出本票一份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3   月  20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一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(須附繕本,並繳抗告費1,000 元)。 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 四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3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蘇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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