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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度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97年度智字第2號 原   告 蘇國信       黃保儒       陳斐達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   告 億昇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敏雄 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       洪順玉律師       蔡清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指定薛惠澤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二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必要時,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:⑴為使訴 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識對當 事人為說明或發問;⑵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;⑶就本 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;⑷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;智 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,有指定技術審查 官協助之必要時,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, 以裁定指定之;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、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細則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97年度智字第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認有指定 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,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薛惠澤技 術審查官協助,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1 年4 月3 日智院真 101 技協4 字第1010001311號函附卷可參,爰依首揭法律規 定,裁定由薛惠澤技術審查官於本院審理上揭事件執行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湘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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