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7年度智字第2號
原 告 蘇國信
黃保儒
陳斐達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李富祥
律師
被 告 億昇電子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敏雄
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
洪順玉律師
蔡清福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薛惠澤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二號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必要時,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:⑴為使訴
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
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識對當
事人為說明或發問;⑵對證人或
鑑定人為直接發問;⑶就
本
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;⑷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;智
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,有指定技術審查
官協助之必要時,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,
以裁定指定之;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、智慧財產案件
審理細則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97年度智字第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認有指定
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,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薛惠澤技
術審查官協助,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1 年4 月3 日智院真
101 技協4 字第1010001311號函附卷
可參,
爰依
首揭法律規
定,裁定由薛惠澤技術審查官於本院審理
上揭事件執行智慧
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李湘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