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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21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7年度訴字第2126號 原   告 全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鏡能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   告 傅永菁 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被告另對原告提出請求損害賠償訴訟(案號:本院 98年度訴字第247 號,下稱另案訴訟),主張原告已施作之 傅氏住宅新建工程有瑕疵及遲延之情形,並以對原告之瑕疵 損害賠償債權及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債權與原告本件起訴請 求之工程款債權抵銷等情,認本件原告請求工程款有無理由 ,以被告據以抵銷之債權是否成立為先決問題,故於另案訴 訟終結前,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,而於民國 99年4 月21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。 二、經查另案訴訟業於103 年4 月30日終結,此經本院調閱本院 98年度訴字第247 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784 號 、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790 號卷宗核閱屬實。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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