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26號
原 告 全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鏡能
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
律師
被 告 傅永菁
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
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被告另對原告提出請求
損害賠償訴訟(案號:本院
98年度訴字第247 號,下稱另案訴訟),主張原告已施作之
傅氏住宅新建工程有瑕疵及遲延之情形,並以對原告之瑕疵
損害賠償
債權及
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債權與原告
本件起訴請
求之工程款債權抵銷
等情,認本件原告請求工程款有無理由
,以被告據以抵銷之債權是否成立為先決問題,故於另案訴
訟終結前,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,而於民國
99年4 月21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
。
二、
經查另案訴訟業於103 年4 月30日終結,此經本院調閱本院
98年度訴字第247 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784 號
、最高法院103 年度
台上字第790 號卷宗核閱屬實。
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
法 官 袁雪華
法 官 吳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淳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