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9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安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
法定
代理人 王定亞
被
上訴 人
即 原 告 智暘科技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
法定代理人 劉榮政
上列
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799 號請求確認票據
債權不存在等
事件,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
幣(下同)1,094,57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7,835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