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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7年度訴字第7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 法定代理人 王定亞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智暘科技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 法定代理人 劉榮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799 號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,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(下同)1,094,57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,835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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