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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度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97年度金字第1號
原      告 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

法定代理人  張心悌 
訴訟代理人  林青穎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宏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
兼  法  定           
代  理  人  賴大王 
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陳瑀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劉允正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彭紹華 
訴訟代理人  江東原律師
複 代理 人  江岱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37「陳秀蘭」欄關於「819」、「38」、「119,460」之記載,應分別更正為「346」、「13」、「77,940」;合計欄關於「2,595,151」、「100,494」、「33,769,320」之記載,應分別更正為「2,594,678」、「100,469」、「33,727,800」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以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  官  謝志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邱淑利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7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