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7年度金字第1號
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
被 告 宏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賴大王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瑀律師
劉允正律師
被 告 彭紹華
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
複 代理 人 江岱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137「陳秀蘭」法院判決金額(A)欄中「819」、備註欄中關於「819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346」;合計欄「2,351,407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2,350,934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、正本有如
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以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志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