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5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訴字第1534號 原   告 董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田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被   告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      林紹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 院預納新臺幣捌萬捌仟元。 理 由 一、按「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。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。但其不預納費用致 訴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合 意停止訴訟程序。前項但書情形,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 或墊支費用者,續行其訴訟程序。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 者,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審 理後,認就被告主張原告所交付之貨品是否有瑕疵尚有爭議 而有鑑定之必要,爰於民國100 年3 月21日命被告繳納鑑定 費用後,請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進行鑑定,惟 被告遲未向該中心繳納鑑定費用,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 之1 規定命被告與收受本件裁定後5 日內向鑑定單位預納鑑 定費用新台幣88,000元,如被告逾期未預納該項費用,本院 將依法通知原告墊支,併此敘明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玉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