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34號
原 告 董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忠田
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
律師
被 告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
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
林紹源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
院預納新臺幣捌萬捌仟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
。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。但其不預納費用致
訴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
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
合
意停止訴訟程序。前項但書情形,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
或墊支費用者,續行其訴訟程序。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
者,視為撤回其訴或
上訴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債務不履行
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審
理後,認就被告主張原告所交付之貨品是否有瑕疵尚有爭議
而有鑑定之必要,
爰於民國100 年3 月21日命被告繳納鑑定
費用後,請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進行鑑定,
惟
被告遲未向該中心繳納鑑定費用,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
之1 規定命被告與收受本件裁定後5 日內向鑑定單位預納鑑
定費用新台幣88,000元,如被告逾期未預納該項費用,本院
將依法通知原告墊支,併此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郭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