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3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詩蒨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董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忠田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不履行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747,292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27,48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
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