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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5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訴字第1593號 原   告 游輝祿即新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   告 國鎬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惠 被   告 蕭進國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     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被   告 王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7日所 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、原本主文欄中關於「國鋯金屬企業有限公司」記載 ,應更正為「國鎬金屬企業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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