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07號
原 告 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春敏
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
律師
複代理人 涂軼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東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於
民國101 年11月26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:被告應給
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2,292,755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故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12,292,755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20,240 元,原告僅繳納60
,301元,尚不足59,93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