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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9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訴字第1907號 原   告 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敏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複代理人  涂軼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於 民國101 年11月26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: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2,292,755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12,292,75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,240 元,原告僅繳納60 ,301元,尚不足59,93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明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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