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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2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訴字第2207號 原   告 東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尺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複代理人  李建賢律師       陳垚祥律師 被   告 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敏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複代理人  林京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○七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 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而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係指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,此有最高 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97年12月27日向伊訂製「TWS-10 -10 燃木料水火管式蒸汽鍋爐升級為12頓TWS12-10燃木料水 管式鍋爐(不含配管)」,約定總價(含追加款)為新台幣 (下同)700 萬元,原告交付貨品後,被告尚有尾款156 萬 元遲未給付,爰起訴請求給付尾款等語。被告則辯稱:因原 告所交付之鍋爐有瑕疵,伊要求原告修復遭拒,遂由被告自 行修復而受有5,989,707 元之損害,故得以對原告之瑕疵損 害賠償債權與系爭尾款債權主張抵銷等語。經查,被告以原 告所交付之鍋爐有瑕疵為由,對原告請求損害賠償,刻由本 院98年度訴字第1907號(下稱另訴)審理中。本件被告執以 主張與原告之尾款債權相互抵銷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既已由 被告於另訴中對原告而為請求,且被告另訴主張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是否存在及其金額若干,將影響本件被告有無可得主 張抵銷之債權及其金額,以及原告所得請求之尾款金額,足 認本件訴訟一部之裁判,以另訴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斷。 是在另訴之訴訟程序終結前,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仲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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