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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2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訴字第2207號 原   告 東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尺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      陳垚祥律師 被   告 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敏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京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另件98年度訴字第1907號損害賠償訴訟之裁判,其 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101 年2 月21日 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07號損 害賠償事件民事判決在卷可稽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,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撤銷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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