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07號
原 告 東興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春尺
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
律師
複 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
陳垚祥律師
被 告 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春敏
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
複 代理人 林京鴻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另件98年度訴字第1907號
損害賠償訴訟之
裁判,其
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101 年2 月21日
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07號損
害賠償事件民事判決在卷
可稽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,
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
定撤銷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邱 仲 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