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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2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訴字第2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敏 上列上訴人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東興實業有限公司因 98年度訴字第2207號給付價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919,5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,0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 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 仲 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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