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0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春敏
上列
上訴人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東興實業有限公司因
98年度訴字第2207號給付價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919,5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15,0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
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邱 仲 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