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82號
原 告 航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培堂
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
律師
訴訟代理人 陳逢春
被 告 航崴國際有限公司(原名航崴科技有限公司)
兼
法定代理人 古必芳
被 告 古必煥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
被 告 胡家弘
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
被 告 陳建勲
柯沛緹(原名柯毓芳)
楊依霖(原名楊璦珍)
羅淑芬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
被 告 樂怡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○○年十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;停止訴
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法
第182 條第1 項、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
侵權行為,因與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
47號
侵占等案件有關,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,並於
100 年10月13日裁定在該等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
經查,
上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615號
判決
上訴駁回確定,該案之刑事程序業已終結,
爰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何伊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