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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2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訴字第2282號 原   告 航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堂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逢春 被   告 航崴國際有限公司(原名航崴科技有限公司) 兼 法定代理人 古必芳 被   告 古必煥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被   告 胡家弘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被   告 陳建勲       柯沛緹(原名柯毓芳)       楊依霖(原名楊璦珍)       羅淑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被   告 樂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○○年十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;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法 第182 條第1 項、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權行為,因與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 47號侵占等案件有關,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,並於 100 年10月13日裁定在該等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 經查上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615號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,該案之刑事程序業已終結,裁定如主 文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伊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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