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2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訴字第2282號 原   告 航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堂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逢春 被   告 航崴國際有限公司(原名航崴科技有限公司) 兼 法定代理人 古必芳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航崴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古必芳承受訴訟, 並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,當然停止;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、第 169 條第1 項及第170 條至前條之規定,於有訴訟代理人時 不用之;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 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同法第170 條 、第173 條前段、第175 條第1 項、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。 二、經查,被告航崴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由古必煥更換為 古必芳,又古必芳今尚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,為免訴 訟延誤,依職權以裁定命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古必芳承受 訴訟,並續行訴訟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伊羚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