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82號
原 告 航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培堂
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
律師
訴訟代理人 陳逢春
被 告 航崴國際有限公司(原名航崴科技有限公司)
兼
法定代理人 古必芳
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被告航崴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古必芳
承受訴訟,
並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
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
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,
當然停止;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、第
169 條第1 項及第170 條至前條之規定,於有訴訟代理人時
不
適用之;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
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當事人不
聲明承受訴訟
時,法院亦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同法第170 條
、第173 條前段、第175 條第1 項、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
。
二、
經查,被告航崴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由古必煥更換為
古必芳,又古必芳
迄今尚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,為免訴
訟延誤,
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
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古必芳承受
訴訟,並續行訴訟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何伊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