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82號
原 告 航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培堂
訴訟代理人 陳逢春
廖湖中
律師
被 告 航崴國際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古必芳
被 告 古必煥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
複 代理人 葉禮榕律師
被 告 胡家弘
陳建勲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
被 告 柯沛緹(原名柯毓芳)
楊依霖(原名楊璦珍)
羅淑芬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
複 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
被 告 樂怡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 年10月29日上午9 時30分
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佳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