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40號
上 訴 人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
法定
代理人 蘇家明
被
上訴人 昱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鄭月女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440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
訴人對本院100 年9 月26日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繳納
裁
判費,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
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核定
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9,800,633 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279,49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上開裁判費並具
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
。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
法 官 高明德
法 官 陳彥年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黃盈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