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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度重訴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蘇家明 被 上訴人 昱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鄭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440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 訴人對本院100 年9 月26日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繳納裁 判費,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核定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9,800,633 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79,49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 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。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明德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盈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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