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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勞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9年度勞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林口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壽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安在因99年度勞訴字第55號給付資遣費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 幣(下同)1,826,33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,675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奐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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