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
勞訴字第7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榮文
邱嘉玲
徐真如
林立岡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百歡集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增龍
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
律師
複 代理人 曹維芳
上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
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0 年6 月16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,逾期即駁
回其上訴,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6 月21日分別送達於上訴人
邱嘉玲、徐真如、林立岡,於100 年6 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
榮文,上訴人至遲應於100 年6 月28日前補繳裁判費,
惟上
訴人
迄今均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
卷
可稽,
揆諸前揭說明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
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蔡佩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