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4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立誠
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
律師
複 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
反 訴被告 林立誠
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蔡易潔
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
李淵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
所為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參第二行關於「441,836 元」記載,
應更正為「368,246 元」;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參第三行
關於「應予
駁回」記載,應予刪除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邱 仲 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