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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9年度建字第34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誠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反 訴被告 林立誠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蔡易潔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      李淵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 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參第二行關於「441,836 元」記載, 應更正為「368,246 元」;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參第三行 關於「應予駁回」記載,應予刪除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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