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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9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蔡易潔 被 上訴 人 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立誠 上列上訴人蔡易潔與被上訴人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、林立 誠因99年建字第3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933,246 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,30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 仲 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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