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4號
上 訴 人 蔡易潔
被
上訴 人 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林立誠
上列上訴人蔡易潔與被上訴人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、林立
誠因99年建字第3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933,246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0,30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邱 仲 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