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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9年度建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      洪榮彬律師 被 上訴人 弼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筠媚 上列當事人間,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4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因提起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 (下同)120 萬3,73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,468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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